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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及其处分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百策调查网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表明发生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提供了这方面的极好例证。对共有财产的争执,还可能表现为该财产究竟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8条的规定,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在上述争执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当事人。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又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上述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的同时,规定应当维护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财产的共有人赔偿。在因上述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追加处分该项财产的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如主张处分时已经过原告同意,由应对原告已同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擅自处分的事实被认定后,被告(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如主张他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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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11-04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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